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税务文书 >> 内容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8:01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地字[1989]1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2-17  有效 广东、福建、广西、云南、江西、吉林、海南、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地字[1989]1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2-17  有效 广东、福建、广西、云南、江西、吉林、海南、河北省税务局,广州、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通知的精神,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帐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帐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   二、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规定贴花。   三、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四、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