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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7: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6]71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10  有效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6]71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10  有效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所属管道局在1996年后将继续改变原油管输结算办法,即管道局由原来的代油田售油,代收贷款改为管道局直接从事原油买卖,并负责原油运输业务。为支持原油企业内部改革,促进原油生产和销售,经研究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方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5号)继续执行。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