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税务文书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7: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7]3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16  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7]3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16  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