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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7:14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7]23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5-4  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7]23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5-4  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