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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7:09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办发[1997]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1-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办发[1997]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1-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 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 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 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 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对不定期抽查的结果,在通报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六条 公文考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对前15名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扣分项目 (一)文种使用方面 1.文种使用不准确 2.使用非文种 3.体例与文种不符 (二)公文格式方面 4.标题不规范 5.上报文不注明签发人(指请示、报告) 6.密级标引违反保密规定 7.行文违反保密规定 8.引用文件违反保密规定 9.引用文件不规范 10.主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1.抄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2.附件未注明 13.缺附件 14.序号使用不规范 15.标识不规范或缺项 16.使用简称不规范 17.数字使用不规范 18.文件印制不规范 19.文件字迹不清晰 20.文件页数不全 21.文件装订有误 (三)行文规则方面 22.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23.请示时一文多事 24.主送违反行文规则 25.抄送违反行文规则 26.文件未经办公室核稿(抽查) 27.报送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凡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类文件均不得少于5份) (四)公文办理方面 28.文中有错别字或漏字(有一字,扣1分) 29.文中逻辑关系不清,语法运用错误 30.文件冗长,文字不精炼 31.超过办文时限要求 32.标点符号明显错误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 附件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充分发挥税务信息的重要作用,依照《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考评所辖地(市)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考评所辖县(市)级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 第三条 税务信息工作采取累计记分制,按年考核评比。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税务机关确定,并向被考评的税务机关公布。 第四条 各单位报送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采用的,按下列标准记入该单位考评总积分。 (一)《税务简报》、《税收动态》专期记15分,每条记5分。 (二)《税收专报》专期记20分,每条记10分。 (三)《税收经济调研》每期记30分。 (四)上述信息凡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记20分。 (五)上述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 第五条 凡在《税务简报》、《税收动态》、《税收专报》和《税收经济调研》上采用的信息记分及其加分,均按年度计入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总积分。 第六条 有信息联系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其年度总积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一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 省级单位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信息联系点积分×50% (二)有二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 省级单位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积分较高的信息联系点积分×70%+计分较低信息联系点积分×30%)×50%。 第七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按年度总积分多少,分以下类别进行考评并排出名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局信息联系点; (四)地方税务局信息联系点; (五)总局机关各单位。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视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对信息联系点定期进行调整。 (一)年度总积分为零的单位,将取消其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资格,由信息联系点所在省级单位另报。 (二)年度总积分排列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已有2个信息联系点的,可以继续保留;只有一个信息联系点的,可增设一个信息联系点。 (三)年度总积分排名未进入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有2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只保留积分较高者。 第九条 税务信息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年度总积分排列前12名的信息单位,有资格参加“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年度积分进入前16名的信息单位,其所在单位的信息员,有资格参加“全国税务机关优秀信息员”评比。 评选出的“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税务机关优秀信息员”,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税务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税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附件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新闻宣传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其舆论导向的作用,促进税收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新闻宣传目标考核的稿件均以正面反映税收各项工作情况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参加税收新闻宣传目标考核评比的范围为以下中央级、地方省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地方省级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负责考核所辖市(地)级税务局;市(地)负责考评所辖县(市)级税务局。 第五条 考核按累计分计算,每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将统计一次,对发稿量名列前20名的单位按得分顺序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对全年总发稿量名列前20名的单位按得分名次顺序向全国税务系统通报表彰。总局将适时组织税收题材优秀稿件的评选。 第六条 考核计分方法: (一)新华社。每发一篇通稿1分。以在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7家新闻单位中的任何一家新闻单位已刊播的新华社消息为统计依据和衡量标准。在新华社主办的《国内动态清样》刊稿一篇2分;由新华社主办的《新华每日电讯》刊稿一篇1分。 (二)人民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发一版的稿件或发其他版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0.5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位置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1分。人民日报地区版每刊一篇稿件0.5分。 (三)经济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版配发编者按或编后语的稿件加0.5分。 (四)中央电视台。凡在晚7点钟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2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分。 (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凡在早6:30分新闻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2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分。 (六)经济参考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 (七)法制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日报。每刊登一篇稿件0.5分。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电视台。每播出一条稿件0.5分。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每播出一条稿件0.5分。 第七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好稿件按以下情况加分: (一)获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税收题材好稿件加0.5分。 (二)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省、部级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1分。 (三)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1.5分。 第八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失误稿件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不扣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0.5分。 (二)由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0.5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