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高层次人才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64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0-3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高层次人才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64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0-3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委托有关高等学校于1999年在全国税务系统招收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或领导干部;
2.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1954年9月1日后出生);
3.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较强的理论功底;
4.具有硕士学位;
5.从事税收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或领导干部;
2.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1959年9月1日后出生);
3.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工作4年以上(含4年,时间截至到1999年9月);
4.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
二、招生学校、层次、专业及计划
(一)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
(二)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
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
(三)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20名(其中15名为跟读生)。
(四)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15名左右(其中5名左右为跟读生)。
三、招考办法
(一)推荐报名
1.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严格按以上招生条件、报考名额(附后)推荐干部报考,不参加的单位需及时来电说明。
2.报名审批表(附后)务必于1998年11月11日电传至国家税务总局,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入学考试:报考者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单独考试,不参加全国统考。
(三)考试时间:博士研究生:1999年5月8日;
硕士研究生:1999年1月。
(四)考试地点:各招生学校。
(五)考试科目:博士研究生:外语和3门业务课共4门;
硕士研究生:政治理论、外语和3门业务课共5门。所有科目均为闭卷考试。
(六)录取:在达到教育部下达的当年研究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之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学习时间及学习形式
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采取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学习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制两年半至三年,全脱产学习。
五、培养经费
博士研究生每生培养经费3.5万元左右,硕士研究生每生培养经费2.3万元左右,由所在单位承担。
六、毕业文凭及其他
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及论文合格后,分别发给国家认可的博土、硕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
政治表现不好、学习成绩或论文不合格的,不发给学位、毕业证书,所有培养经费自理。
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并由原单位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未满5年者不得批准调离、有特殊情况者,须交纳全部培养费用。
七、考前辅导
为帮助报考者应考,委托招生学校在考试前1至2个月举办考前辅导班。各有关单位要按招生学校的通知安排报考者脱产学习,不得缺席。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八、组织管理
招生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各地税务机关和有关高校共同负责。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招考办法,下达招生报考名额,协助学校做好报名资格审核、考前辅导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按有关招生规定、报考名额挑选、推荐报考者,填写、报送招生报名材料;
招生学校负责审查报考者资格,举办考前辅导班,组织入学考试、面试、录取工作。
九、联系电话及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010—63417525,63417583,63417591,63417582(传真),63417468(传真)。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010—62515340。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0592—2186285,2094971(传真)。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0411—4671101—465,4688594(传真)。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02l一65361947,65361946(传真)。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招生培养工作,认真选拔推荐,尽快落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1.报考名额分配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博士(硕士)研究生报名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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