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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6:4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11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1-1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11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1-1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0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于文到之日已经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准予免税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