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税务文书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刘峰等6名税务干部记功的决定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6: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刘峰等6名税务干部记功的决定 文号 国税发[2002]7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6-1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刘峰等6名税务干部记功的决定 文号 国税发[2002]7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6-1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经过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共同努力,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工作已经胜利结束。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从各地税务系统抽调参加案件涉税检查的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重重困难,夜以继日,忘我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刘峰等6名表现突出的同志三等功。人员名单如下: 刘 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张 璋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春林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周显贵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袁月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王昭武  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