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一) 文号 国税发[2002]9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7-2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一)
文号 国税发[2002]9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7-2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在建项目2002年9月1日前的基建会计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账。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软件将于近期下发。本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1.本制度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还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3.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大小,设立内部基建管理机构或基建班子,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对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4.本制度按实际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5.本制度分为三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6.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科目编号不得修改,建设单位如因会计核算需要,可增加明细科目的设置。
7.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为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报表的基本格式。
8.国税局系统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按财政部的要求另行布置。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补充,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科目 资金占用类科目 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
编号 编号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01 基建拨款
102 设备投资 30101 以前年度拨款
10201 在安装设备 3010101 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
10202 不需要安装设备 3010102 国家计委基建拨款
103 待摊投资 3010103 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
10301 建设单位管理费 3010104 器材转帐拨款
1030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3010105 自筹资金拨款
10303 勘察设计费 30102 本年基建拨款
10304 临时设施费 3010201 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
10305 施工机构转移费 3010202 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
10306 坏帐损失 3010203 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
10307 耕地占用税 3010204 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10308 土地使用税 3010205 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10309 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331 应付器材款
10310 概(预)算审查费 332 应付工程款
10311 招标管理费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0312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 35101 调入设备
10313 固定资产损失 35102 调入材料
10314 器材处理亏损 35103 转入未完工程
10315 报废工程损失 352 其他应付款
10316 设备盘亏及毁损 361 应交税金
10317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36101 耕地占用税
10318 城市规划费 36102 土地使用税
10319 施工水、电使用费 36103 其他税金
10320 水、暖、电增容费 364 其他应交款
10321 利息
10322 其他待摊投资
104 其他投资
10401 房屋购置
10402 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
10403 无形资产
105 转出投资
10501 专用道路
10502 专用通讯设施
10503 送变电站
10504 地下管道
10505 其他转出投资
106 待核销基建支出
10601 水土保持
10602 城市绿化
10603 项目报废
10604 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
111 交付使用资产
11101 固定资产
11102 流动资产
11103 无形资产
201 固定资产
20101 房屋及建筑物
20102 一般设备资产
20103 图书类资产
20104 其他类资产
202 累计折旧
203 固定资产清理
211 器材采购
21101 设备采购
21102 材料采购
212 采购保管费
21201 设备采购保管费
21202 材料采购保管费
213 库存设备
214 库存材料
219 委托加工器材
232 银行存款
233 现金
241 预付备料款
242 预付工程款
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5101 调出设备
25102 调出材料
25103 转出未完工程
252 其他应收款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27101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7102 待处理设备损失
27103 待处理材料损失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1)建筑物(如办公室、招待所、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值班室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车棚、围墙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排水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4)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审核确认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此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转出未完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道路、送变电站、专用通讯设施、地下管道等,也在本账户核算。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6.本科目应按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箱、电梯、中央空调、各种机泵、锅炉等;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职工食堂用的灶具、电焊机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不需要安装设备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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