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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1:09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92)财农税字第4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2-9-24  有效 最近几年来,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农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92)财农税字第4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2-9-24  有效 最近几年来,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农税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附件: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征解会计(以下简称为征解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反映,核算,监督农业税收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行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乡镇征收机关)必须配备征解会计人员.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征解会计和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征解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进行工作.从事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四条 征解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如实反映情况,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记录,计算,整理,核实,汇总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向领导提供分配征收任务,减免指标的试算方案和征收进度. 三,办理农业税收的征收,结算,解报,以及退税业务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办理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及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提取划解,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并负责办理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票证管理. 四,向同级财政预算编报税收计划.向上级征收机关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报送农业税收征收情况.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比所属征解会计的业务工作,培训所属征解会计人员. 第五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业税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具体划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不划分征收期. 第六条 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算依据,以粮食(当地主粮)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任务.农林特产税以农林特产品实际产品收入为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面积和规定的价格计征.牧业税以计税牲畜头数或牧业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征讫的税款,必须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农业税收的收入和解缴,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以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以"收""付"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收付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所有账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账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账户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概括为: 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到结存增减总额变化记"有收有付". 第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按照农业税收的征收来源,解缴和提取的去向内容设置,它是设立账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考核农业税收完成情况的统一项目.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 见附件表格26003 已建立金库的乡镇,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计划单列市设置的明细科目应与所在省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包括:(1)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2)结算凭证(包括同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村征收人员办理结算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书等),(3)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 农业税收记账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填制的"记账凭单",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科目使用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定期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会计账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有银行存款科目的还必须设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账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助账.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况.要求字迹清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一九九 年 月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报表>(附表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征解业务活动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月结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月15日前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年末应于次年1月15日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 二,<一九九 年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全面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季末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季首月15日前寄报财政部.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减免,尾欠以及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报表.年度决算时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据,表,册数字相符,年度之间,项目之间,表表之间互相衔接.为了保证年度决算报表质量,各级征收机关应对所属地区的年终决算认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征解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开征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农业税按照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农林特产税实行核定收入源头征收办法的,按实际产品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耕地占用税按实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不同形式和规定的计税产价及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牧业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额. 第十六条 征解会计事务,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分别处理: 一,征收机关及人民政府组织其他人员直接征讫的税款,征收人员收到税款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当日填开"农业税收汇总缴款书",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为了保证税款安全,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地方,应在一日内存入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并按旬填开汇总缴款书,将税款如数解缴国库经收处.在征收旺季,征收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及时入库. 二,征收机关派人驻库(站),或者委托代征单位从纳税人出售的农产品,农林特产品结算价款中征收税款,应当即开给农业税收正式收据.被委托代征单位要按规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接收单位收到纳税人的粮食后,开给财政粮入库收据,并按国家规定的当地粮食中等比例价格和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用"一般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也可以由有关专业银行或信用社代征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按规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五,为了便于核对税款征收入库情况,乡(镇)征收机关根据国库或国库经收处退回来的农业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以及完税证报查联和退税凭证等,要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税款报解手续,一份留存. 县(市)征收机关接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和支库送来的收入回执联,要及时核对记账,并据以检查税款入库情况. 六,被委托代征单位应按旬与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结算.在征收旺季,税款数额较大的应及时进行结算.对不按规定期限结算,拖延税款不缴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一般缴款书"并附结算清单,直接通知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将税款直接划转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以防止国家税款占压,不能及时入库. 七,代征单位的劳务报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县(市)征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