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文号 (94)财会字第00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4-2-21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
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文号 (94)财会字第00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4-2-21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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