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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1:04     
  •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文号 (94)财农税字第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4-3-28  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农业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文号 (94)财农税字第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4-3-28  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科目设置,按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关于年终决算报表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为满足年终决算报表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修改后年终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年终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票证的问题 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计征农业特产税时需将农业税扣除,因此,税票中增设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栏. 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票参考格式附后. 三,关于发票问题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年终决算报表格式(3张) 二,<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 附件二: <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 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 见附件表格2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