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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企业减免“两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0:57     
  • 财政部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企业减免“两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号 财工字[1996]3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6-2-17  失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黑财工字[1996]1号《关于对企
财政部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企业减免“两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号 财工字[1996]3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6-2-17  失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黑财工字[1996]1号《关于对企业减免“两金”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减免的所欠“两金”,应视同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