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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0:52     
  • 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8]14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8-5-25  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
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8]14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8-5-25  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沪府[1998]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同意你市按4%费率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收款项应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九条规定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