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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0:5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8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8-10-27  有效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8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8-10-27  有效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在总结三年来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税收会计制度>已经在全国税收计会统工作会议讨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税收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收资金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设置乡金库的地区,可以按混合业务单位组织会计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单位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按哪种单位组织核算,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第五条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为会计核算汇总单位.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第 十五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 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见附件表格26016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③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④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零散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应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和抵减应征税金数.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冲账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多缴税金.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③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④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 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本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