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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征求对外投资、预算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0:35     
  • 财政部关于组织征求对外投资、预算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财办会[2003]4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2003-11-2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组织征求对外投资、预算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财办会[2003]4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2003-11-2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征求意见稿)》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公司、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请于2004年2月1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王宏   联系电话:010-68553032、68552550(传真)   E-mail:wanghongmof@ 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单位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投资企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   (三)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五)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与对外投资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意胁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对外投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决策、资产投出、投资持有、对外投资处置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投资建议的提出、分析与论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预算管理。   单位对外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发展战略要求和社会需要。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安排应当科学、合理。   单位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并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必要时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时,还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参与投资建议项目的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投资建议项目的分析与论证情况以及资信调查和实地考察结果,决定对投资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后,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可靠。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对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预期现金流量、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评估,比较选择投资方案,提出对外投资决策建议。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的集体决策制度。一般投资项目可由授权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应当实行集体审议联签。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资产投出控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资产投出业务的控制,对投资合同的签订、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资产投出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对需要签订合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应当根据对外投资决策内容,并以对外投资分析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为依据与被子投资单位进行谈判,谈判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对外投资合同需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查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条 单位投资执行部门应当会同财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投资计划,并且按照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产。   对外投资如果出现需要提前或延迟投出资产、变更投资额、改变投资方式、中止投资等情况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原授权审批人或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已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进行二期投资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分析论证、审批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外投资以货币资金作为出资方式的,应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事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投出事宜。投出资产的价值应当采用合理方式确定并经有关授权部门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持有控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管理方法,加强对持有投资项目的安全完整、投资收益的收取、有关凭证的保管和记录、会计核算等方面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收取的控制,按时足额收取对外投资持有期间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对有价证券应记录其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对其他投资应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方式等。单位财会部门应定期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将对外投资业务的所有收支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单位财会部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规定入账。提前或延期收回对外投资的,应经集体审议批准。   收回货币资金的,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   收回实物资产的,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   收回无形资产的,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   收回债仅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   第三十条 单位转让对外投资应经集体审议决策,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机构或部门批准。必要时可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单位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并经集体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单位财会部门在进行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以确保资产处置的真实、合规。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验对外投资处置后的资产回收清单和验收报告,审核对外投资转让的作价,保证回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应查验其产权转移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调阅、保管、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