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0:0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21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12-2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21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12-2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买的20辆进口防汛专用车(其中JEEPV8型12辆,JEEP I6型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