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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10:0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13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6-1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13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6-1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38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 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北京   12    12  河北   10    5      2       2      1  山西   3    1                    2 内蒙古   3                  1      2  吉林   9    7                    2 黑龙江  10    5                    5  江苏   10    9                    1  浙江   10    3      1       1      5  福建   7    7  江西   10    5              2      3  山东   6    1      1       3      1  河南   12    7              3      2  湖北   13    7      1             5  湖南   3    3  广东   36    31      2       3  厂西   43    28      4       3      8  云南   67    38      5             24  西藏   5    5  陕西   49    17      5       2      25  甘肃   25    10      1             14  青海   4           2             2  新疆   32    15      9       2      6 新疆兵团  6    6  合计  385   222      33       22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