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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09:5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6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9-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6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9-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