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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1: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900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3-7-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900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3-7-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2002年4月20日在德黑兰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伊朗和我外交部分别于2003年7月11日和2003年7月1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2003年8月14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5月22日以国税函[2002]433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