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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1: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3]10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9-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3]10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9-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4月16日在突尼斯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3年8月15日和2003年8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3年9月23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5月13日以国税函[2002]403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