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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5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4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20  失效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4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20  失效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