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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5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9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1-3  失效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9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1-3  失效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