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失效法规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5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8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24  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8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24  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1992年,1993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1993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