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失效法规 >> 内容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52     
  •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30  失效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30  失效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