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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38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7-7  失效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38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7-7  失效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