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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4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7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2-26  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7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2-26  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 国税函发[1995]670号 根据全国增值税培训班上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做如下补充和修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正文部分补充如下: (一)对确实不具备复印条件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不报运输发票复印件.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三)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所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四)一般纳税人每月普通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普通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普通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般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开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张表格不够,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五)一般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附报资料,即:"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格式的修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进项税额"中"10%税率","6%税率"分别改为"10%抵扣率","6%征收率".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删去该表"本期开具"栏目中的"销售额"及"税额"两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的修改 (一)删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中的第三条. (二)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第六栏至第九栏列明原因外的,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第八栏"减:非常损失"中反映.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栏填写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该栏的"本月数"与"累计数"相同,该数确定后,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保持不变,直到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完毕.税务机关今后印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一栏改为"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 2"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税务机关按年核定抵扣比例的,"本月数"为全年抵扣比例除以12的折算数;"累计数"不填. 3"抵扣税额"栏,"本月数"为本月应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等于"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乘以"抵扣比例"的积."累计数"为自1995年初截止本申报期已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累计. 4"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本月数"不填,"累计数"为"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减去"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四)"税款计算"中各栏的"累计数"保留,凡是能填写的都要填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金额"栏中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均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2"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