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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4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01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2-9  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01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2-9  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