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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4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02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2-16  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02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2-16  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0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