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失效法规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3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2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5  失效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2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5  失效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0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发[1996]148号)中,有些规定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号),除其中第三条,第七条外,其他规定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执行;第三条,第七条改按下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