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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2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7]14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1-28  失效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7]14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1-28  失效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