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失效法规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2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02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2  失效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02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2  失效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