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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2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06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4-1  失效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06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4-1  失效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