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8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14 失效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8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14 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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