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失效法规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0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5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4-6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5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4-6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