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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20:0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16  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16  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