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06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3-9 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06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3-9 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
三,关于工业,供销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的工业企业,民航成都飞机维修工程公司,民航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四,除上述企业以外,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1994年度的所得税,暂由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在北京集中缴库.
五,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六,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明确.
七,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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