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文号 国税函发[1994]12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4-25 有效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文号 国税函发[1994]12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4-25 有效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税应就地缴。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请你区税务机关,将驻区外企业的名单通知所在省(市、区)税务机关,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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