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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9:4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17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7-30  失效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17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7-30  失效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铁路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其余的在"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铁道部门集中使用.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各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