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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9:4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0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9-13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0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9-13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