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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9:4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20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20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