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9:4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0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2-10  有效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0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2-10  有效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