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9:3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47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18  失效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47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18  失效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