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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8: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59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1-15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59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1-15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