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8:0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2-4  有效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2-4  有效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