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8:0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06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4-12  失效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06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4-12  失效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仍继续按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东北电力集团,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集资电厂,其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按集资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的境外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5]096号)的具体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工程总公司以及该部直属工业,物资总公司等向所属企业(含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的具体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实行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厂,供电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规定,加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