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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7:4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6]66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1-14  有效 为了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6]66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1-14  有效 为了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障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现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管理企业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及<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二)制定,落实财务制度的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包括:成本(费用),折旧,工资,财产损失审批,坏账损失核销等制度的管理办法; (三)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企业资金核实工作; (四)组织,指导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计划; (五)结合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六)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负责企业财务决算的布置,审批工作. 二,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按税法规定适当调整折旧年限. (二)关于工资列支问题.企业可以实行计税工资,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形式.企业实行何种工资形式,由企业及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最高限额为550元,如确需提高限额,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行其他工资形式的,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审批问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列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四)关于坏账损失核销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允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可用坏账准备金核销,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的,以及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可直接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仍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在月份终了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 五,本规定自1996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