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7:4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00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14  有效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00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14  有效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