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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7:2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04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3  有效 财政部,国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04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3  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