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55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9-22 有效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55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9-22 有效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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